|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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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4-02
作者: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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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在结构上参考了IS09000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一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似/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可要求。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本规范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 (1)建立计量基准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 (3)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 (4)开展计量校准; (5)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适用于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或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检测工作时气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这种裁剪仅限于条款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那些相应的条款。 1.3本规范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但并不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本规范的结构更改其质量体系的结构或文件。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组成应适合于其特有活动方式。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33-199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15-1990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JJF1016-1990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规范的编写导则 ISO/IEC导则2:1996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9001-1994质量保证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质量保证 GB/T19022.1-1995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 IS010012-2:1997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第二部分:测量过程控制指南 GB/T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术语 GB/T19021-1993质量体系审核指南 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 GB/T15483-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试验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和定义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6583和ISO/IEC导则2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定义。 3.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由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注:在本规范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简称"机构"。 3.2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3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 3.4检定结果通知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5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6校准方法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检测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 1检测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的文件中。 2规范中所指的检测,主要是对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等。 3.8能力比对检测 利用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进行判定。 3.9测量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注: 1操作可以是自动地进行的。 2测量有时也称计量。 3.10计量 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11最佳测量能力 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 注:有时称为校准测量能力。 3.12定型鉴定 对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全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审查和考核。 3.13样机试验 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在该单位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投产前所进行的试验、评审和确认。 注:样机试验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试验工作由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3.14质量体系 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3.15质量手册 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机构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4组织和管理 4.1法律地位 4.1.1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任命书。 4.1.2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如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2法律责任 4.2.1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 4.2.2机构必须全面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3基本条件 4.3.1无论是在固定的设施,还是在远离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有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机构都应以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方式组织和运作。 4.3.2机构应. 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能力、权力和资源; 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商务、财务或其他压力的影响; 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确实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d)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削弱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 e)采用组织机构图,明确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机构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f)明文规定所有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管理人员、执行人员或验证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g)由熟悉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程序,了解每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目的,并懂得如何评审结果的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 h)配有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全面负责机构的技术和质量工作; i)任命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如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5质量体系 5.1管理职责 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承诺提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a)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b)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c)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d)实施管理评审; e)确保获得必要的资源。 5.2 体系文件 5.2.1,总则 机构负责人应建立一个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该机构所承担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及其规模相适应。 5.2.2质量手册 机构应编制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 a)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b)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c)机构对顾客的承诺; d)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e)组织机构的描述; f)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职责; g)包括或引用所使用的程序文件。 5.2.3程序文件 机构应编制程序文件。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使用的方法,以及开展相应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 5.2.4质量记录 5.2.4.1机构应制定和实施关于质量记录的识别、收集、检索、存取、储存、维护和处理的程序。 5.2.4.2所有的记录应字迹清楚,并应保存在具有合适环境的设施中,以免损坏或丢失,并易于检索。 5.2.4.3机构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并确保记录的安全和可信。 5.2.4.4机构应具有保护和合理调用计算机中的数据的程序,预防非授权人员存取或修改数据。 5.3文件控制 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文件的制、修订控制程序,并应控制适用的外来文件,如法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等。这些程序应确保: a)文件得到批准,并确保其清晰、适宜、并易于标识; b)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 c)修订应予以控制,除非有专门指定,文件修订应由原审查和批准人员审查和批准; d)有序地保存文件,在需要的场所,都可以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 e)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及时撤出作废的文件,以防止误用; f)对需要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予以适当标识。 5.4管理评审 5.4.1机构负责人应根据预先制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的结果。 5.4.2评审应充分收集并重视内部的监督和审核报告、外部机构的评审、顾客的反馈、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等有关信息,并包括诸如质量控制设施、资源、职工培训等其他因素。 6资源配置和管理 6.1总则 机构应提供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项目一览表(包括诸如执行的规程、标准或规范、项目名称、测量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量程或测量范围等)。确定并提供履行其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以及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6.2人员 6.2.1机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监督和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 6.2.2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等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被批准后持证上岗。 6.2.3机构应对人员的教育和技能素质提出明确的要求,并有方针和程序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符合机构当前需要和今后的发展,并得到实施。 6.2.4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有关能力、教育培训和任职资格、技能和经历的档案。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开展项目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应有利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正确运行。 对在固定的实验室设施之外的场所进行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应建立相关工作程序,以便对人员、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数据等加以有效的控制。 6.3.2机构必须按有关规范的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当环境条件危及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及其结果时,应停止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6.3.3应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对互不相容的活动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6.3.4对进入和使用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质量的区域应加以控制。 6.3.5应制定实验室管理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