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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JJF1015-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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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07-03    作者: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来源: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总则

  1 目的

  本规范提出了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计量技术要求,提供了定型鉴定的通用实验项目、实验要求和实验方法,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提供技术依据,以利于制造和进口的计量器具满足计量法制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型式批准和样机实验,适用于进口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同时也供定型后的计量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性实验时采用。 

  3 依据的法规 

  本规范的制订依据了计量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办法,采用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参照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有关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二 名词术语 

  4 名词术语 

  4.1 计量器具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以及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4.2 定型鉴定 

  是指技术检定机构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全面审查和考核包括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对一台或多台计量器具样机进行的全性能实验。 

  4.3 型式批准 

  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型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所作出的符合计量法制和计量要求的决定,其决定是根据有关计量法规和定型鉴定结果而作出的。 

  4.4 定型 

  是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统称。 

  4.5 样机试验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属于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所进行的审查、试验和确认。 

  4.6 标准条件 

  为性能试验或保证计量结果能有效的相互比对而规定的计量仪器的使用条件。 

  4.7 额定操作条件 

  给出被计量的量和影响量的范围以及其他重要要求的使用条件,以使计量仪器的计量特性处于规定的极限内。 

  4.8 极限条件 

  计量仪器在额定操作条件下工作时,其计量特性没有损坏、没有降低所能承受的极端条件。 

  三 办理定型或样机试验的程序 

  5 申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的程序 

  5.1 申请单位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5.2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起15日之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属于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新产品,委托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作定型鉴定;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申请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作样机试验。 

  5.3 技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申请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提交技术文件核试验样机。 

  5.4 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5.5 定型鉴定合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向委托鉴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定型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和定型鉴定大纲;样机试验合格的,由技术鉴定机构向委托试验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5.6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报告结果和有关的计量法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属定型鉴定的,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属样机试验的,颁发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5.7 经型式批准后,需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型式批准证书影印件、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定型鉴定大纲以及计量器具外形照片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在全国予以公布。 

  6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程序 

  6.1 外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6.2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委托已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 

  6.3 外商向接受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提供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6.4 由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由技术鉴定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定型鉴定大纲以及计量器具外形照片。 

  6.5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外商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在全国予以公布。 

  四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7 申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7.1 提交的技术文件 

  a 设计任务书; 

  b 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c 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d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e 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f 技术总结; 

  g 使用说明书。 

  申请样机试验的,第a,c两项可以不提供。 

  以上内容可以分别提供,也可以几项合并提供。 

  7.2 提供的试验样机的数量和方式 

  凡申请单一新产品的,一般产品应提供三台样机;大型或高精密产品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样机提供方式应由申请单位自行送样。对送样有困难的大型或高精密产品,可由技术鉴定机构派技术人员到生产或使用安装现场进行试验。 

  凡申请系列新产品的,每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进行试验,每种规格提供三台样机;大型或高精密系列新产品,可抽取二种或一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系列新产品的试验规格的选择,应由技术鉴定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认哪几种规格具有代表性,然后由申请单位送样或到现场进行试验。 

  8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时外商应提交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8.1 提交的技术文件 

  a 设计说明书   

  b 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c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d 生产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e 可靠性技术指标和实验方法; 

  f 使用说明;   

  以上内容可以分别提供,也可以几项合并提供。 

  8.2 试验样机提供数量和方式与7.2款相同。 

  9 进行定型后的产品质量监督实验时被检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9.1 提交的技术文件 

  a 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b 产品技术说明; 

  c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d 使用说明书。 

  9.2 样机提供的数量和方式 

  提供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决定,一般情况下每种规格可抽样三台。 

  提供方式应采取随机抽样,由技术鉴定机构签封。 

  五 计量管理和技术要求 

  10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10.1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0.2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和进口国家禁止使用和公布废除的计量器具。 

  10.3 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必须符合国家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规定。没有公布国家检定系统表或检定规程中没有准确度等级要求的,其准确度等级应参照国际建议的34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的要求。 

  10.4 制造计量器具必须在铭牌和面版、表头等明显部位标注计量法制标志、编号和计量说明。其标志、编号和说明必须清晰可变,牢固可靠。 

  标志和编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新产品可留出相应位置); 

  b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新产品可留出相应位置); 

  c 准确度等级标志; 

  d 产品出厂检定合格印、证(此项可与计量器具分开设置)。 

  计量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计量器具的主要技术指标; 

  c 需要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使用于特殊用途的计量器具)。 

  10.5 对不允许使用者自行调整的计量器具,应采用封闭性结构设计或留有加盖封印的位置。 

  10.6 对需要进行现场抽检的计量器具,应有方便现场检定的接口、接线柱等结构。 

  10.7 对安装不当会影响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应有安装说明的标志。 

  10.8 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计量法制要求。 

  11 计量技术要求 

  11.1 计量器具的读出部分应满足以下要求∶ 

  11.1.1 读出部分要设置在计量器具的明显部位。贸易用计量器具的读出部分要尽量方便买卖双方观测; 

  11.1.2 读出部分清晰易辨; 

  11.1.3 指针、标尺现实的最小分度距离要均匀,可以计算;指针应五呆滞现象。 

  11.1.4 数字显示的最低位数要适当稳定,有效; 

  11.1.5 屏蔽、图表、记录显示的最小刻度要可测量,图案清楚。 

  11.2 计量器具的外观不应由机械损伤,操作旋钮应轻便灵活,开关应跳步清晰、定位准确。 

  11.3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不同产品可以增加或减少某些技术指标):

  a 测量范围; 

  b 准确度; 

  c 准确度等级; 

  d 示值误差; 

  e 固有误差; 

  f 引用误差; 

  g 最大允许误差; 

  h 修正值; 

  i 灵敏度; 

  j 鉴别力; 

  k 分辨力; 

  l 漂移; 

  m 响应时间; 

  n 响应特征; 

  o 重复性; 

  p 稳定性; 

  q 可靠性; 

  r 使用寿命。 

  为了保证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各项技术指标应提出最低要求。凡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能属于新产品或不能允许进口。技术指标达到或高于最低要求的,应以实际能达到的技术指标作为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结果予以认可。 

  11.4 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条件及其在此环境条件下各项指标的适应性。 

  11.4.1 环境条件包括: 

  a 气候环境:温度、湿度、气压、盐雾、长霉、大气腐蚀、生物损害、尘沙侵入、淋雨、太阳辐射等; 

  b 机械环境:振动、冲击、碰撞、倾跌、翻倒、跌落等; 

  c 干扰环境:电磁干扰、电源突变等; 

  d 安全环境:防爆、绝缘等。 

  11.4.2 可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不同的环境要求: 

  a 标准条件; 

  b 额定操作条件; 

  c 极限条件; 

  d 运输情况下; 

  e 贮存情况下; 

  f 干扰情况下; 

  g 特殊环境下。 

  11.4.3 计量器具的环境要求应按不同的结构类型加以区别。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结构类型: 

  a 电子式计量器具; 

  b 机械式计量器具; 

   c 光学式计量器具。 

  有的计量器具只有一种结构特征,有的同时具有二种或三种结构特征。可以对其整机或部件提出不同类型的要求。 

  11.4.4 计量器具的环境要求也应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条件和精密程度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环境分组。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组: 

  Ⅰ组:计量基准、标准器具以及高精密试验使用计量器具。 

  Ⅱ组: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 

  Ⅲ组:室外用工作计量器具。 

  11.5 其他技术要求,如安全性能、安装要求、附件要求等,也对计量器具影响较大。因此,应对这些项目提出相应要求,以体现技术指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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