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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工作规范
时间: 2006-10-13    作者: 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    来源: 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负责部门 联系方式 目的 受理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相关记录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审批流程 网上审批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常见问题咨询 结果查询 通知公告
 项目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工作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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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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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负责实施。认可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网上公示、发放审批文书、审批情况网上公告等工作。专家评审组负责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完成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机构审批专家评审单》。认可监管部负责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以及对认可处的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委领导负责审核认可部审查结论并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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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22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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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为规范认证机构审批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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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七)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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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材料

  一般认证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认证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要求的材料,包括:

  1、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5、机构拟/已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6、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事认证活动承担风险及民事责任的承诺;

  7、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业遵守公正性原则的承诺;

  8、认证证书样本;

  9、认证标志样本(两份)及说明(产品认证);

  10、制度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

  11、拟执行的收费标准及认证收费用途的说明;

  12、新领域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规定,内容应包含认证机构各关键岗位(如: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制定、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试验或检验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等)人员的能力确定、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13、产品范围(依据GB/T7635分类)及其执行的标准汇总表(产品认证)(书面和电子版)(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填写);

  14、承担检验任务的实验室、检测机构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授权文件的复印件等),如非机构自有检验资源,请提供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产品认证);

  15、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及其原则(产品认证);

  16、机构拟采用的产品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等与国家已发布的和/或其他机构已经实施的认证规则的差异性说明(产品认证);

  1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书面和电子版);

  18、机构已/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简历;

  19、《认证机构专职审核员清单》或《产品认证专职检查员清单》原件及电子版(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填写);

  20、机构已/拟聘用的专职审核员/检查员/审查员身份证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CAA注册人员,需提供CCAA出具的确认文件;若尚无国家统一注册制度,则提供检查员/审查员的能力证明文件)、专职聘用合同、专职人员声明原件(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填写);

  21、专职人员两年内是否从事过咨询活动的说明;

  22、专职人员中两年内在其他认证机构从业情况的说明;

  当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是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分包机构时,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1、由认证发证机构签发的唯一授权该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中国大陆代表发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唯一性授权书(复印件需公证);

  2、发证机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公证;新设立机构);

  3、发证机构章程

  4、发证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开业时间,人员情况,业务领域,专业特长,主要业绩,获得国外认可情况,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情况,在中国的其他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

  5、发证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书面或电子版);

  6、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历史活动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历史沿革、从事认证范围,人员状况(包括认定的审核/检查员专业范围,发证数量,在大陆地区认证的企业名录(包括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

  7、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性的承诺;

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需提交的材料:(除了满足上述一般认证机构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扩项通用技术要求

  1. 产品范围

  1.1 认证新领域的审批不得与现行制度相冲突,应避免在现有管理体制上建立重复的认证制度。例如:不应利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中所依据的国家/国内行业标准开展相同产品的同项目认证。

  1.2 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不给予批准。在信息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等方面鼓励并扶持认证机构围绕自身主业不断开拓,作大作强作专。

  1.3 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和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机构能力,适当考虑一些特殊领域认证工作的机构准入数量,避免垄断并保持适度竞争。可能对产品认证发展和格局造成伤害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批准。

  1.4 产品范围依据GB/T7635进行申报。

  2. 可行性报告

  至少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本机构所能了解到的产业现状和趋势、本机构所能了解到的认证必要性和意义、国内外认证现状、认证市场分析、认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检测能力及检测资源、已知的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认证存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本单位的技术能力分析、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配备等。

  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应按照以上要求逐条论述,应尽可能充分详细,对于论述不清楚的,应按以上要求进行补充。

  3. 技术能力

  3.1 通用技术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拟开展的认证领域制定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对产品认证的模式选用、检测、检查等各环节进行充分合理的规定,认证依据的技术要求,应与行业综合发展标准水平相匹配且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评估。其中:

  3.1.1 实施规则/细则

  应有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编制程序及其原则,应提供所申请的产品的实施规则/细则目录、每类产品(GB/T7635的4位编码相同)提供至少一份按照该编制程序及其原则编制的实施规则/细则,如需要,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认监委所需的其它实施规则/细则。

  3.1.2 认证模式

  应有选用的产品认证模式的合理性进行前期论证,并提供前期论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可比对同类产品的国际评价制度/模式及分析中国国情、行业生产特点后的分析结论);

  3.1.3 标准/技术规范

  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展认证所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必要的技术规范。在使用认证技术规范时,应符合《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中的规定。

  机构所采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规范与国家已发布的和/或该机构所知的其他认证机构已经实施的标准/技术规范存有差异时,应对该差异进行说明,论述相关理由及合理性。必要时,由国家认监委进行统一协调,保证认证依据的一致性。

  3.1.4 检测

  必须具备上述标准/技术规范的检测能力。承担检验任务的实验室应获得认可,在其资质证明文件中含有上述产品标准的认可信息。如检测资源为分包形式的外部资源时,认证机构应就认证实施及有关责任问题与相应的实验室签署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3.1.5 检查

  检查资源必须具备上述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查能力。认证机构应建立并提供“检查活动的管理程序”,检查人员的要求见3.1.6中对各类人员资质的要求。

  3.1.6 认证活动中的关键人员的能力要求与配备

  3.1.6.1 检查人员

  从事初始工厂审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的人员。(可为专职、兼职人员;须纳入统一的聘用程序)

  3.1.6.2 关键岗位人员

  3.1.6.2.1 认证决定人员

  认证机构基于评价资料和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对认证结果做出综合评定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与开展产品认证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并了解相应专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熟悉认证中心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其应按照各自授权的评定范围,对认证诸阶段的评价结果做出有效性判断,并做出认证决定建议;提出解决评价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的建议。(须具备专职人员) 

  3.1.6.2.2 认证工作管理人员

  主要指从事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检查/审核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委派、检查/审核和检验/检测活动计划的审批以及评价报告等资料的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专职人员) 

  3.1.6.2.3 专业能力评定人员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其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须具备专职人员)

  3.1.6.2.4 认证方案/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如补充技术要求)的制定人员

  有能力制定产品认证特定规则的人员。(可为兼职人员)

  3.1.6.2.5 检测或实验人员

  如认证机构的检测均采取分包的方式,故此类人员可由分包实验室对其实施控制。

  3.1.6.2.6 技术专家

  在某些情况下,为认证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可为兼职人员)

  为便利申请者申请及国家认监委审核,请申请者填写所附表格一、二、三。

  3.2 自查记录

  申请扩项的认证机构应有自查记录以保证其已经开展认证项目的3.1款中要求的技术能力的充足可靠。申请人提供该自查记录。

  4. 相关的合格评定经历问题(选项,提供与否由认证机构决定)

  认证机构可提供过去在该产品领域内所完成的相关合格评定活动的经历证明以补充说明自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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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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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认证机构申请书;
(2)认证机构审批表;
(3)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
(7)认证机构批准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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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不超过90个工作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因投诉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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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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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审批工作审批流程见图。建立网上审批机制。
1 期限
不超过90个工作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因投诉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 审批主体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组织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送交申请材料由分管委领导审批、反馈审批结果等工作。
3 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认证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材料。
4 受理
认可监管处受理岗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5 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后,认可处材料审查岗位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需要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的送有关部门会签。符合要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将申请机构相关申请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6 专家评审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选择3-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定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完成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机构审批专家评审单》交认可监管部。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结合认可部审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将申请材料送分管委领导审批;需申请机构进行补正的,认可监管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7 做出审批结论
国家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委领导根据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认可监管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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