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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规范
时间: 2006-10-13    作者: 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    来源: 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负责部门 联系方式 目的 受理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相关记录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审批流程 网上审批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常见问题咨询 结果查询 通知公告
 项目名称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规范
 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82号,2005年9月2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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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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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国家认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负责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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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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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为规范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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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1.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符合《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3.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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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材料
4.1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9)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
10)专职咨询师名单;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
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4.2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 
1)申请书;
2)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
3)专职咨询师名单;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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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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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
(2)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表;
(3)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
(7)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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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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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目前,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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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审批工作审批流程见图。
1.期限
1.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
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审批主体
内资、外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负责。
3 申请
3.1新设立咨询机构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提交申请材料(见4)
2 受理、审查、决定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申请材料没有问题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全时,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审查人员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机构现场对场所、专职人员等进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准予行政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4、不予行政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发证
1、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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