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食品卫生的法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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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4-03
作者: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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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的法定标准是指有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消毒药器械等有关产品必须达到的基本卫生质量要求。食品卫生的法定标准不仅仅存在于《食品卫生法》中,还包括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规范。不仅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卫生部门和地方食品卫生的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由一系列食品卫生质量,具有代表性的限制性指标组成。这些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1)表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指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如沙门氏菌等致病菌、葡萄球菌的毒素、黄曲霉毒素等,有害物质污染如铅、砷、汞以及放射性物质等。 (2)表示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这类指标的变化表明食品可能被污染以及污染的严重程度。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以及食品某些感官性状的变化。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这类指标不表示食品会引起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但预示存在食品卫生质量发生变化的条件或可能性。 (4)食品规格质量指标。食品必须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因此这类指标是反映各类食品应当具备的纯度和基本品质特征,从而防止食品搀假搀杂等。目前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是指前两类,所有食品卫生标准均为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4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为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15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两条是对制定、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可能接触食品的各种材料、器具和设备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的授权规定。 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了解法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