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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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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3-30    作者: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来源: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罐头食品由于在食品安全性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994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配套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20号令),对罐头食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同时,我国也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对境外生产输往中国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提出要求,并进行管理。显然,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不能完全满足这一新的需要。为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检验检疫局和天津检验检疫局主持修订了以良好操作规范为目标、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在格式上没有传承关系。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以此进行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志平、李晶新。

  (本规范所代替的规范文本为:《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6月22日发布)

  引    言

  本规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编写,并作为其配套使用的文件。

  为了在WTO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与国际接轨,本规范参考并引用了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08、110、113和114中的部分内容。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食品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GMP)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SN 0400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

  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罐头食品

  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铝合金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条件下制成的达到商业无菌的罐藏食品。

  3.2实罐车间

  把原料加工为罐头食品的生产区域。

  3.3清洁区

  实罐车间内卫生要求最高的生产区域,加工内容主要为烹调、装罐、容器密封等。清洁区一般为全封闭或者相对独立的加工区域,人员进入清洁区只能走专用通道,其他区域的人员不能直接进入清洁区。加工品通过流槽、传送带、管道等机械方式传递或者由人工通过物料窗口传递到清洁区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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