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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政策解读
作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发布时间:2007-01-08   点击
 

  抓住关键环节  力求自律实效

  ——价格监管政策解读

  紫绿

  最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出台了价格监管的三个配套实施办法,分别是《认证机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和《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其中的关键是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制度实施的办法。

  首先是明确了价格信息通报的内容。办法要求认证机构通报的主要是证书信息、价格信息、发票信息。这些信息是价格形成的关键点:认证机构的最终产品是证书,收费的依据也是证书;而收费的直接凭证就是发票。证书和发票,是价格信息通报和价格监管的两个关键环节。而且从证书和发票对比来看价格执行情况,非常容易查证。因此,把证书和发票作为价格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

  但从目前行业内一些机构的做法看,还没有为每个顾客出具发票。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有的咨询公司包揽了认证和咨询合同,收取了所有认证和咨询费用,只向认证机构转交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二是少数认证机构存在一些关联交易单位(个人)或者“隐性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收取了认证费用,只向认证机构转交其中很少的一部分。这两种情况下,认证机构都没有直接与顾客发生经济往来,自然也就没有发票。因此,实施办法中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向每个获得证书的顾客开具发票,既是为了防止变相的低价竞争,也是为了规范类似的关联交易行为。实质上是提高了认证机构在谈判中的主动性,保护了认证机构的利益。

  因为许多认证机构在运作中初审证书发放、监督审核确认证书有效与实际收费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在初审发放证书或监督确认证书有效后一个季度内开具发票。这一方面是防止个别机构以收费困难为名变相降价;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认证机构加强收费管理,放弃一些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客户,实质上是保护了认证机构的利益。

  原公平竞争的规范中要求认证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通报价格信息的相关情况。但考虑到一些机构分支机构多、客户数量大,价格信息通报的工作量大。实施办法中将通报的时间延迟到30日前,这样就可以给一些规模比较大的认证机构必要的汇总统计时间。

  无疑,价格信息通报制度要求认证机构加强证书和收费管理,某些方面还需要做细致的统计汇总工作,一些比较大的机构增加了统计上报的工作量。但从目前行业恶性降价竞争的局面看,实在是无奈之举。因为不这样就不能使价格自律公约落到实处,就没有办法改变行业内的一些困局,就不能保护那些规范经营的认证机构的利益。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加强保证金的管理,防止保证金被挪用挤占,保证资金安全,保障会员利益。规定了保证金支出的必须条件、办理程序,特别是按照会员意见补充了支出必须经当事会员机构签字的程序。也就是说,没有当事会员的签字同意,保证金实际上是不能支出的。此外,还对保证金接受会员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做了规定。

  《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主要是限定了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投诉举报的时限等,并把做好投诉举报当事人信息保密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做了规定。其目的就是鼓励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严格对投诉举报举报信息的受理、处理程序。这个办法鼓励实名投诉举报,但也没有排除匿名投诉举报。主要是考虑投诉举报的具体信息、能否提供全部或部分证据才是投诉举报能否真正被受理的关键。

  随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还将出台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实施办法,完善价格检查的所有流程,为价格检查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