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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注册法规摘要
作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发布时间:2007-01-24    点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三十九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第八条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三、《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认监委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不再受理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下同)以上人员的各类认证审核员(检查员,含实习)、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师以及各类认可评审员的注册和换证申请。
 
四、《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
    国家认监委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认证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具有认证审核员、认证咨询师两个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