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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