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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24号公告《关于部分家电产品标准换版的公告》
时间:2008-08-27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四个标准GB4706.2-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已发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上述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也已实施。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GB4706.1-2005、GB4706.2-2007、GB4706.15-2008、GB4706.23-2007、GB4706.27-2008或者GB4706.1-1998、GB4706.2-2003、GB4706.15-2003、GB4706.23-2003、GB4706.27-200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09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考虑到此次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0年4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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