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专栏首页>>  返回认监委首页>>  
  制度介绍
 

法律法规

 

公文公告

  目录描述与界定
  执法单位专区
  认证收费
  实施规则
  指定机构查询
  证书查询
  常见问题
  技术专家组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8]168号
时间:2008-10-29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稽查总队 “关于X射线机认证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

  二、企业通过外购医用X射线机配件自行组装成的X射线诊断设备,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0777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