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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脸识别机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08]172号
时间:2008-10-29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人脸识别机是否需要进行3C认证的咨询函》及产品说明书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来函及产品说明书所述人脸识别机通过人脸图像采集、计算机识别,完成门禁与考勤的功能。设备工作时,只需用户站在设备前半米处,不需用户对设备进行任何操作。该产品不是自助终端类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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