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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G移动终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认证[2009]1号
时间:2009-03-19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CCC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

   随着科技进步及产品不断发展成熟,3G(第三代移动通信)牌照于日前正式发放,3G移动终端设备(指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中使用,实现通信功能的TD-SCDMA、WCDMA或CDMA2000移动终端设备)也正式进入广大消费者生活。《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包含移动用户终端(包括TDMA(GSM)和CDMA移动终端),3G移动终端设备是在TDMA(GSM)和CDMA技术上衍生出来的移动终端产品,也应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由于3G牌照发放时间不长,3G移动终端设备也刚刚面市,现将3G移动终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编号: CNCA¬¬—08C—031:2007)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增加以下三个标准:
  (一)YD/T1592.1《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1部分: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二)YD/T1595.1《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1部分: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三)YD/T1597.1 《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1部分: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3G移动终端设备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3G移动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申请,检测任务应依据《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要求,由具备相应标准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承担。各相关实验室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你单位具备的3G移动终端设备检测能力情况报我委认证监管部,并尽快将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有关文件上报备案。
  四、请地方质检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在移动用户终端产品监管和认证工作中,加强宣传,督促未获证企业尽快获得认证。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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