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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网络集线器产品入境验证监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10号
时间:2009-06-22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质检总局、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的规定,网络集线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数据终端产品。近期,我委多次收到境外机构信息,反映进口路由器和以太网交换机产品入境通关时,被要求出具网络集线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保证准确执法把关,现对网络集线器产品目录范围及入境验证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网络集线器产品目录范围

  网络集线器产品目录范围的界定应严格按照《关于网络集线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87号)的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路由器和以太网交换机应为核心网络设备,极少在通信运营商服务维护范围之外的用户端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不包含路由器和以太网交换机产品。但是在认证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以“路由器”或者“以太网交换机”命名的产品,虽然具备了部分路由或者交换功能,但其主要功能依然是扩展计算机终端连接数量,使用场合为办公和家庭环境,该类产品也属于《关于网络集线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87号)规定的网络集线器产品目录范围。

  综合上述情况,经研究核对, 2009年HS编码可能涉及网络集线器产品的编码有7个,具体见下表:

2009年HS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8517.6235 集线器
8517.6236 路由器
8517.6236.10 非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8517.6236.90 其他路由器
8517.6232 以太网络交换机
8517.6232.10 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
8517.6232.90 其他非光通讯以太网络交换机

  鉴于上述7个HS编码自身覆盖的商品名称范围超出网络集线器产品目录范围,请各局将上述7个编码对应的网络集线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公布,清晰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监管范围,方便企业入境验证工作,提高通关效率。

  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参考目录》问题

  基于质检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参考目录》,作为企业自我核对是否需要入境验证的帮助和参考。该项工作对于方便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和通关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HS编码每年都在调整、变化,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HS编码自身覆盖的商品范围也不能一一对应,给企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问题。为此,请相关直属局在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参考目录》的基础上,增加其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并进行明确和公布,作为企业入境验证参考。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和目录界定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各局及时与我委认证监管部(010-82262756、82262752)联系。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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