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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界定和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09号
时间:2008-07-07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国认证函[2008]109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明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适用范围,我委已于2007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界定表)。界定表的发布为地方质检部门执法把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也为各认证相关方有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奠定了基础。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领域广泛、企业众多,对部分界定表中所列产品,许多企业已经获得了认证,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企业由于对认证目录理解偏差的原因而导致其产品未经认证便出厂、销售的情况,地方质检部门在认证执法中对应掌握的尺度理解也不一致。近期我委收到地方质检部门和企业的多次咨询,要求对热泵热水器和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认证实施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为解决上述产品目录界定及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执法要求,经研究特对上述产品的认证和执法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界定表是对原有目录产品种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及技术发展情况所进行的分解和细化,热泵热水器和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和低压电器类产品。相关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为切实体现执法中寓于服务,服务中体现执法的原则,对未获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应责令其年底前尽快申请获得认证,逾期未获证的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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