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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
时间:2008-10-29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各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四个标准GB4706.2-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已发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上述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也已实施。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机构和实验室遵照执行。

  一、自通知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GB4706.1-2005、GB4706.2-2007、GB4706.15-2008、GB4706.23-2007、GB4706.27-2008或者GB4706.1-1998、GB4706.2-2003、GB4706.15-2003、GB4706.23-2003、GB4706.27-200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09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考虑到此次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0年4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并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同时,认证机构还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下列要求,以简化、减轻企业负担:

  1.对于获证产品由于申请时间先后的原因,可以合并为一个单元而未合并的,补充测试时按照一个单元处理。

  2.换证产品检测工作应按照我委规定的检测地域范围,原则上在原实验室进行。

  3.若实验室认为因前述安全标准换版导致产品改变,需增加相应电磁兼容检测项目的,应报认证机构予以确认。

  五、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的问题等)报送我委,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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