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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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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9-17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问:为什么要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2005年初国家认监委曾组织对认证依据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反馈的调查表统计,目前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有3041项,行业标准有1847项,技术规范有1168项,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占80%,技术规范占20%;另外,在节能、节水、环保、农产品和食品等有巨大潜力的认证领域,技术规范的比例高达70%。
为适应认证市场的需求,认证技术规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认证需求迅速增长与标准滞后之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一些问题,如认证机构各自编制技术规范,造成了同一种认证对象(尤其是产品)存在多个技术规范,内容要求差异很大,水平相差很多,认证后贴有同一类认证标志,而实质性内容大不相同,被称之为“隐形欺骗”;有的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未按科学程序论证,草草裁剪、编写即用于认证,没有按国际通行的认证用标准的编写要求、程序进行,缺乏科学性,等等这些问题从源头上造成了认证市场混乱,影响了认证有效性。
为加强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审查、发布和备案等工作,从源头上抓提高认证有效性的工作,认监委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了《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
 
问:《办法》所称的认证技术规范是指什么?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认证技术规范是指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用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符合性要求的技术性文件。这些文件是认证依据,是标准层面的文件,不是指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规则类或工作程序类文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认证依据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认证技术规范,简言之,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外的认证依据均应按该《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问: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后,制定该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制定该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拥有该技术规范的所有权和解释权。该认证机构有义务确保认证申请人、其它认证机构或相关各方能够公开获得技术规范的正式文本;该认证机构有义务确保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定期组织对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及时向认监委报告复审结果、适时对技术规范予以废止或修订;当其它认证机构、企业或相关各方对技术规范提出修改意见时,该认证机构有义务主动协调相关方或在认监委的组织协调下,及时对技术规范进行修订,或联合发布统一的技术规范。
 
问:国家认监委对备案的技术规范进行信息公布的方式是什么?
    答: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技术规范的相关信息,包括技术规范的名称、备案号、发布号、发布单位、适用范围、联系方式及其它有关说明性信息,以国家认监委备案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刊登。
 
问: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后,另一个认证机构对该认证技术规范有异议时,应通过何种途径反映?
    答:有两种途径反映意见和建议,一是直接向发布该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反映,二是向国家认监委标准管理部门、认证认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反映,相关联系方式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认证技术规范管理”专栏查到。
 
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委员会成员与认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请问在何种情况下视为与认证机构有利害关系?
答: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与认证机构有利害关系:
1、         是该认证机构成员,包括专职人员,也包括兼职和外聘人员;
2、         是提交审查的技术规范的起草人员;
3、         与该认证机构有经济利益冲突或关系。
 
问:对技术规范的审查时限或整个备案工作的时限是否有规定?
答:《办法》对技术委员会审查提出了30天的时限,对技术规范备案工作的其他环节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但有原则性要求。我们将在近期出台的有关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整个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以提高效率,避免出现因审查周期太长影响认证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
 
问:如何可获得详细的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的具体程序及表格?备案后,认监委以何种方式通知负责起草的认证机构?
答:我们已经制定了认证技术规范备案指南、备案申请表等表格,需要时可访问认监委网站的“认证技术规范备案”专栏获得。问题咨询可与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取得联系。
认监委对认证技术规范予以备案后,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备案信息反馈给负责起草的认证机构。
 
问:对于目前认证机构已经发布实施的认证技术规范,如何处理?
答:对于目前认证机构已经发布实施的认证技术规范,也要进行审查备案。为此,我们将出台相应的过渡政策,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对认证有效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对这项工作提出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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