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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2年4月9日 于北京
第二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3年9月25日 于北京
第三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4年11月8日 于北京
第四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5年12月2日 于武汉
第五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7年1月23日 于北京
遵循行政监管规律,创新行政监管新举措-采访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援利副局长
 
时间:2008-01-2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从服务地方经济的大局和本省实际出发,在遵循依法开展行政监管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下,采取八项举措,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

  (一)实施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根据全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强制性认证的技术标准要求,利用政府监督抽查手段,把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检查与政府监督抽查结合起来,加大对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并视企业的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巡查次数,实行分类管理。

  (二)实施证书抽查建议制度。针对质监部门发现获证企业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除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后处理外,还以通报、建议函等形式要求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做出处理。

  (三)组织召开不合格企业质量分析例会。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组织其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分析,邀请认证、检测专家现场讲解存在问题、风险隐患以及改进措施,帮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督促认证机构采取暂停证书、撤消证书等措施。全省共3 9家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予以关停,真正把后处理整改、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五)实施检验报告互认。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在设计监督检验检查项目时,尽可能做到与强制性认证一致。经协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意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作为认证结果确认依据之一,不再重复安排检验。此举也是后处理工作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实施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一致性执法检查。为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避免行政监管的错位越位,在乐清市开展漏电断路器认证一致性试点工作中,我们紧扣“质量安全’’这个主题,加强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利用认证政策和规避技术壁垒,缩短了认证时间和减少了认证费用,扶持和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保证基层局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填补了监管空隙,走出了一条行政监管与认证技术互动的新路子。

  (七)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一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咨询机构管理规定,积极组织实施认证咨询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行业自律;三是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杜绝有不良行为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参与认证咨询,配合行政做好监管把关。

  (八)实施审核员不良行为告诫制度。对两次通报的质监部门下属技术机构审核人员,通过告诫的方式,提高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审核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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