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认监委首页>> | 认监委专题汇总>>
 
第一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2年4月9日 于北京
第二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3年9月25日 于北京
第三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4年11月8日 于北京
第四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5年12月2日 于武汉
第五届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
2007年1月23日 于北京
国务院张穹在第二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08-01-23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2003年9月25日

  今天,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大会,领导都参加了,说明对于贯彻执行这部行政法规非常重视,会开得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借此机会,我向工作在认证认可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祝贺。与此同时,谈谈自己学习这部条例的体会和认识,跟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制定《条例》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认证认可工作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可靠方式,是国家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保障,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认证认可机构是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功能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服务纽带作用的组织。同时,也是大多数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认证认可被作为技术壁垒的措施,被许多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广泛运用,以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发展。目前,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地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和管理体系领域。截至2003年9月,经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有113家,颁发各类认证证书91 161份,共有25 369家企业申请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指定的认证机构共颁发了96 297份CCC证书。但是,认证认可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认证认可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认证认可领域工作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解决。

  (一)制定《条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并把依法治国载人《宪法》,这是我们长期的战略性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来说,就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最基本的就是要行政规范、有章可循。在计划体制之下,“行政就是法”;在市场体制下,“依法行政,法洽行政”,行政行为法典化。认证认可工作面临着繁重的任务,面临着广阔的市场,行政机关怎么去做、如何去管,确实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规范,充分体现政府担负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服务职能。

  (二)制定《条例》是社会经济安全的要求

  社会安全的要求包括生命安全、经济安全,最终体现在社会安全。社会的稳定需要一个经济安全的环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非常现实和非常重要的问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是人民利益的根本。首先要有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社会安全需要有经济安全和生命安全。出了问题,不仅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不仅仅是直接的生命财产损失,实际上对社会的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很大影响。

  (三)制定《条例》是有效监管的要求

  政府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管从未间断,而且监管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这种监管的效果如何,还值得考虑,我们的监管未必都十分有效。客观地说,赋予监管部门的手段、措施、办法还不够,因此对监管本身是一种影响。我们所讲的有效监管就是既然把这项责任、这项事业交给了认证认可部门,就应当赋予它必要的手段,没有必要的手段作保障,就没有办法完成它所担负的重要责任。

  (四)制定《条例》是运转协调的要求

  所谓运转协调,是行政机关行政体制改革确定的一个原则,就是要一个事情交给一个部门去做,要解决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我们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运转要协调自如,不能各唱各的调。我们目前的认证认可体制应该说还没有完全理顺,当然,部门之间的理顺是个长期问题,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短期的解决很困难,但既定目标和方向是很清楚的,就是要一个事情交给一个部门去做,要划清部门之间的职责,要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协调地进行运转,要减少扯皮、减少不必要的多重环节、减少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从这个角度讲,也需要制定《条例》来解决一部分问题。

  (五)制定《条例》是统一市场的要求

  建设一个统一的市场,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长期追寻的目标,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如何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紧迫的问题。我们加入WTO,要融入国际市场,要建设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要内外一致。这是我们加入WTO后的一个基本承诺。内外一致、统一市场就要求规则要统一。

  (六)制定《条例》是深化改革的要求

  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十六大报告中做了重申,就是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如何行为规范、如何运转协调、如何公开透明、如何廉洁高效,都离不开以立法作保障。有了《条例》,我们才能够行为规范;有了《条例》,我们才能运转协调.所谓公开透明,包括我们现在《条例》中对审批的条件、程序、部门都做了规定,一目了然。所谓廉洁高效,就是程序公开、制度公开、办法公开,就等于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这是廉洁高效的一个很好的办法。我们过去程序性的东西注意不够,包括一项审批需要多长时间,我们都没有做很具体的规定。近几年开始,一些立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把程序方面规定得比较具体,这对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条例》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和创新精神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因为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认证认可工作日益彰显出其在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作为一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新时期的认证认可行政法规,它的公布,昭示着我国在深化认证认可工作改革、健全认证认可法制、为建立规范的认证市场新秩序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条例》公布的重大意义和创新精神:

  (一)《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我国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固定了下来

  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同时,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是我国新时期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由于多年来,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是由各个部门、行业在相关领域内分别建立、分别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的部门设立了行业内部的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有的部门还直接从事相关行业的认证认可活动,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的状况,导致监管不力、有效性不强的问题。

  200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f2002111号)明确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同时,考虑到做好认证认可工作也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1]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这一制度的确立,比较科学、合理地解决了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交叉管理等问题。实施《条例》,有效地发挥认证认可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离不开各有关部门、

  各地方、各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等方面的通力合作,按照《条例》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认可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在认证机构的设立、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的制定调整及其实施、认证机构的指定等方面密切配合。

  (二)《条例》确立了我国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因此,我国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只建立一套认可制度体系,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认可机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认证包括自愿性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如节能产品认证、农产品认证、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此条的规定就是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制度),目前我国已对19类132种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检查机构、实验室能力认定制度。认证机构前置许可等基本制度。上述基本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保证了认证认可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条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履行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按照我国人世承诺.对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改,为适应人世要求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的应当抓紧制定,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中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并允许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经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条例》更是以具体的条款明确了两种制度的统一,并允许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代表机构,充分体现了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为建立一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认证市场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条例》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

  《条例》在弱化政府直接管理市场,发挥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的同时,加强对认证、认可机构等的监管力度,通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规范认证市场的目的。

  (五)《条例》规定了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例》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者、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条例》在这些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对营造诚信的认证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条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

  《条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高于实践的,是实践经验的概括,还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条例》本身把未来改革方向、发展方向也进行了考虑,但是,其内容是有限的,还不能充分地概括和表达认证认可实践的全部要求,只能表达基本的要求,将来还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制订一些规章、办法等,以做更具体的规定。

  同时,在实践中也还可能暴露一些《条例》自身的不明确或者不足的地方,对于这些问题,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的办法,任何一部条例、法规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将来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对反映出的不足和出现的问题,还可以考虑一些解决的办法,个别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立法解释。《条例》也要与时俱进,不要一蹴而就,因为认证认可的实践是在不断发展的,所以监管的办法、措施,也不会一蹴而就。《条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

  (二)《条例》的贯彻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这部《条例》贯彻执行的好坏,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怎样履行职责,怎样履行义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是《条例》赋予的,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条例》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体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归根到底,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因此,要用好这个权、执好法,就应该确立服务的观念、忠实履行职责的观念和自觉依法行政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摆正我们的位置,履行好职责。其次,从认证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看,其地位具有特殊性,属于特殊的中介组织.它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认证认可体制中的重要力量,没有他们运用技术手段,很难实施好认证工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他们是认证认可主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些机构本身又是监管对象,也就是说,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依法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开展认证认可活动,又要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对象。这一点在《条例》的条文中区分得很清楚。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认证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好工作、定好位。还要有两个基本要求:一要敬业。行政执法机关也好,认证机构也好,都要有非常强的敬业精神。没有敬业精神。很难搞好工作,工作要求很高,技术性很强,只有敬业者才会在工作中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所以,首先是要敬业,要为了国家利益、为了人民的利益,做好我们的工作。二要讲信誉。党的十六大要求要建立新的信用体系。而信用的核心就是信誉。因此,不论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认证等机构都要讲信誉,要树立自己的信誉。信誉是永恒的。

  温家宝同志在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谈到依法行政时强调:“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利的基本准则。在政府工作中必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机关,怎样做到依法行政呢?他指出:“要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地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据此,贯彻执行好《条例》,实质就是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就贯彻执行《条例》来讲,依法行政,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怎么做到依法行政?要注意两点:一要权限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无权超出法定权限行事,不得擅自扩大权限,也不能不作为。不作为就是不履行职责。《条例》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的权限是明确的,履行职责的手段也是充分的。这就是我们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越权、扩权不行,不行使职责、不作为也不行。凡是法律规定、授权某个行政机关的权力,那么这个机关就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法律没有规定的,当然不能越权,更不能扩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行政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要程序合法。《条例》不仅规定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权限,而且明确了行使职权的程序。什么是程序?就是履行职责的步骤、方式和时间、地点等。我们以前有个倾向,就是比较注重实体,而不太注意程序,办事的主观随意性大,所以常常出现同样性质的事情、同样事实的案件,由不同的执法人员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这不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因此,要贯彻执行好《条例》、履行好我们的职责,程序问题非常重要。程序违法,实体就不可能合法,所以我们必须通过科学民主设定的程序来实现实体的公平和正义。比如,我们处理违法行为,就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查、检查的执法人员人数、证件的出示、笔录的制作、证据的收集、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书的送达以及听证、告知等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总之,程序合法是我们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办事都要有规矩,没有规矩就难以成方圆。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程序合法。我们不仅实体上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做到程序严谨,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贯彻执行好这部《条例》。

  以上是我在对《条例》的学习中的几点体会和认识,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同志们,只要我们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努力工作,就一定能够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为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0777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