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8号公告《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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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38号 近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新的汽车产品国家标准,同时对一些原有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及《机动车辆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机动车辆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2005)中涉及有关国家标准修订及新纳入强制性认证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新制定或新修订标准情况见下表:
1.对于本公告前已开始实施的以上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本公告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2.对于尚未到实施日期的以上标准,标准实施日期前新老标准均可适用,自标准实施日期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标准实施日期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3.对于标准中部分项目已明确规定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的,以标准规定日期完成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不足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 4.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的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本标准纳入认证要求。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轻型汽车,需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版。2010年1月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 5.由于无补充试验要求,对于已获证车辆无须进行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和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换版。 6.混合动力车辆须按照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进行认证。 三、本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日截止日期后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五、本公告中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二○○九年八月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