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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58号公告《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执行GB4343.1-2009标准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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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16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2009年第58号

  

  GB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颁布并将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应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GB4343.1-2009申请认证或者仍按GB4343.1-200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2010年4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上述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11年4月1日前完成新版标准证书的转换工作,其中,具有室内机和室外机(分体式)的空调器产品证书转换须按新版标准第7.3.1.20.4条补充“除电源线外的其他引线的端子骚扰电压”测试;具有漏水保护阀的洗衣机产品证书转换须按新版标准第7.3.1.10条的布置要求进行骚扰功率的差异测试,电动工具产品和其他家用电器产品证书转换无补充测试要求,直接换证;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认证证书;2011年7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认证证书。
  三、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企业,避免多次换证,本着申请人自愿的原则,上述证书转换申请可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的其他标准换版证书转换申请合并进行。
  四、对于2010年4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五、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相关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六、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我委认证监管部,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进展情况。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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