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登录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邮箱登录   网站地图  | 繁体版   ENGLISH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单位简介 领导信息 组织机构 计划规划 图片新闻 业内报道 最新通知 公文公告 财务公开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国际合作
  办事大厅 场景服务 行政审批 非行政审批 其他审批 查询专区 表格下载 网上公示 公众留言 网上投诉 意见征求 在线访谈 网站调查 电子杂志
 
 
时间:2010-04-19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字体:    
 
2010年第11号
关于对商用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各汽车产品证书持有人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CCC证书的换版工作,并于2010年1月1日起为出厂的产品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随着商用车产品(M2、M3、O、N类汽车产品)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考虑到商用车产品型号配置较多,企业申报及备案工作量巨大,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申报,现对商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以下简称COC证书)实施的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对商用车辆产品COC证书参数的第二部分的要求,调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获证商用车产品出厂时随车附带的COC证书中应包含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第二部分的参数。

  二、对于COC证书的编号,在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第1、2、4部分不变的前提下,第3部分代码的长度,可由企业自定,但须将编号规则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备案日期要求调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获证商用车产品出厂时随车附带COC证书的编号须经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二○一○年四月八日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页面报错 打印此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连接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京ICP备09062530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服务:400-668-4166 客服邮箱:service@cncait.com.cn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