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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0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字体:    
 
2010年第17号
关于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予以确认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我委已于去年公告发布了规范指定名称的相关要求。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同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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