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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11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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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4号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GB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510.4-2009《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19510.9-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9部分: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和GB19510.10-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分别替代GB19510.1-2004、GB19510.4-2005、GB19510.9-2004和GB19510.10-2004(以下简称旧版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述新版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2009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申请人可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12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接受实验室依据新版标准要求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2年3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五、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我委认证监管部,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进展情况。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2010年12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附件:
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doc
.doc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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