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1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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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发证机关公布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的名单和每个实验室的检验范围。2002年通过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评审、经国家认监委审查批准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质检机构(实验室)共305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各质检机构(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检验项目、依据标准等将另行以公报形式发布。 附件:2002年批准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机构名单 二○○三年三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