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7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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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2003年7月3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出厂销售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准许继续销售。但其中属于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无CCIB或CCC标志的和属于原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CCEE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无长城标志或CCC标志的,不得销售。对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与安全认证(CCEE认证)目录内重复的产品,获得其中任意一种认证证书均予以承认。 特此公告。 附件:属于CCIB、CCEE管理的产品目录及CCIB和CCEE重复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