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6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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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缩短整机强制性认证时间,减少整机认证费用,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在整机认证中,对6家具备规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认证机构(见附件1)颁发的部件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承认其认证结果,不得对有关部件重复检测和收费。 各自愿性认证机构应当按照《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共37份,见附件2)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1.部件自愿性认证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 2.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