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1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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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吕质检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公布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和每个机构的检验范围。2001年,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共批准319家质检机构(实验)计量认证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各质检机构(实验室)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将另行发布。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