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14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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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考核合格。严格禁止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为加强对获得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的管理,严肃法纪,现对超过国家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予以公布(见附件)。本次公布的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在有效期过后出具的公证数据一律无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超过国家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