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6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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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认证,我委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予以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8号公告、2003年第12号公告、2003年第20号公告、2004年第7号公告、2004年第22号公告、2004年第23号公告等文件中有关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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