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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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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9-1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2005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5版CCC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05版CCC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发放。

      二、2002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2版CCC标志),自2005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放。

      三、已购置02版CCC标志的获证企业,可将尚未使用的02版CCC标志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自2006年4月1日起,凡获证产品一律加施05版CCC标志,不得再加施02版CCC标志。

      四、2006年3月31日后,获证的企业其尚未使用的02版CCC标志,可交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免费更换。

      有关详细规定,可与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10)82262674,65994055,65994077,65994526,65993918。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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