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7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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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由发证机关公布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名单和每个实验室的检测范围。2005年经国家认监委审查批准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共549家(含首次通过或复查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和扩项的实验室),现予以公布。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具体检测范围、依据检测标准等以其获得的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国家认监委还将以《2005年国家计量认证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这些实验室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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