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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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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7-18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鉴于原国家标准GB9656《汽车用安全玻璃》-1996、GB9963《钢化玻璃》-1998已分别被新标准GB9656《汽车安全玻璃》-2003、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所替代,为规范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对《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1)进行修订,经国家认监委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技术专家组充分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我委批准后最终确定了新的实施规则。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规则明确了对汽车风窗用钢化玻璃、汽车风窗以外用中空玻璃、汽车塑玻复合材料、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等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对产品单元划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有关运行检查的要求等内容也进行了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未变。

  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玻璃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新规则执行;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玻璃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应获得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本规则要求换发的认证证书,否则原认证证书将自行失效。

附件:《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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