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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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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7-28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11号(总第85号),木铣和修边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3883.17-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修订后的新版标准及其所对应的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对木铣和修边机产品实施认证和检测工作。原认证适用的GB3883.17-1993(以下简称旧版标准)国家标准自动废止。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的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31日前,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按老版标准或新版标准实施认证、检测工作。

  二、自2006年8月1日起,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必须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检测工作。

  三、由于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存在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证书的申请并依据新版标准完成样品检测工作(但最晚不应迟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已获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在下一次跟踪检查后未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注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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