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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5-04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字体:    
 
2011年第7号
关于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心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评价合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7号公告《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经国家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价合格,现正式批准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心成为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实验室,该实验室可以在化学品“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方面开展GLP研究,并出具GLP研究报告。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心的GLP实验室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4月12日-2014年4月1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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