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登录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邮箱登录   网站地图  | 繁体版   ENGLISH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单位简介 领导信息 组织机构 计划规划 图片新闻 业内报道 最新通知 公文公告 财务公开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国际合作
  办事大厅 场景服务 行政审批 非行政审批 其他审批 查询专区 表格下载 网上公示 公众留言 网上投诉 意见征求 在线访谈 网站调查 电子杂志
 
 
时间:2012-02-09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字体:    
 
认监委2012年第4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的认证工作,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指定认证机构负责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应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确定的相关技术决议,自行制订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实施之前,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将自行制订的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强制性认证工作方案报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

  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主要变化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对于新修订的认证依据用标准将引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目录范围改变的情况,由我委统一发布相关要求的公告。
  四、标准修订后的认证收费须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
  五、各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或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应按照受理认证或发证的指定认证机构发布的实施方案进行认证申请或换版申请。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执行新版标准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复制链接 加入收藏 页面报错 打印此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连接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京ICP备09062530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服务:400-668-4166 客服邮箱:service@cncait.com.cn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