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评价合格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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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7号公告《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经国家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价合格,现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成为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实验室,该实验室可以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测试、毒性研究方面开展GLP测试研究,并出具GLP测试研究报告。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GLP实验室资格有效期为2008年12月26日-2011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