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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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可函[2005]6号 各外资认证机构: 为规范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关国际指南的要求,,制定了《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以下简称《档案管理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5年2月1日起,各外资认证机构新形成的认证客户档案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前已形成的认证客户档案,各外资认证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尽可能予以整理、补充,并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原有客户档案的整理、补充工作。 附件:外资认证机构档案管理要求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