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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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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1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国认可函[2006]168号

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2002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到今年12月10日绝大多数机构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现将到期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期换证涉及的范围

  1.批准期限即将届满的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中心、子公司,认证分包机构;

  2.批准期限即将届满的认证培训机构(外审员培训机构)。

  二、到期换证应具备的条件

  到期换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根据机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认证机构、认证分包机构

  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出资人业务与所从事认证领域符合公正性要求;

  2.机构在认证活动中要做出承担风险及民事责任的安排,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一致;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及认证业务管理人员;

  6.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专职认证人员,对各类专职认证人员数量的要求见附件,专职认证人员的聘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不能低于1年;

  7.已获得认可或通过委托评审;

  8.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9.外商投资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惟一性书面授权书;

  10.本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收费情况(外商投资机构的业务情况限在境内的业务情况和收费情况)。

  (二)认证机构分公司/中心

  1.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一致;

  2.具有5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的聘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

  1.子公司应由认证机构全资或出资额占50%以上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一致;

  3.具有5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的聘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四)认证培训机构

  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

  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3. 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一致;

  4. 具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专职教师的聘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5.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书;

  6.本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收费情况(外商投资机构的业务情况限在境内的业务情况和收费情况)。

  三、到期换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认证机构、认证分包机构需要提交《认证机构到期换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认证培训机构到期换证申请书》及其附件。

  2.《认证机构到期换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要求中涉及到的表格请直接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http://www.cnca.gov.cn>>办事指南>>认证机构审批登记;《认证培训机构到期换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要求中涉及到的表格请直接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http://www.cnca.gov.cn>>办事指南>>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3.《申请书》及其附件,应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文件需刻制光盘,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4.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以骗取行政许可资格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直至撤消机构资格的处理,涉及相关人员责任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其人员注册资格。

  四、到期换证工作时间要求

  对于2006年12月10日有效期届满的机构,要求在2006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提交书面到期换证申请材料。凡满足要求者,在2006年12月10日之前换发新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并上网公布;对于不满足条件要求者,限期3个月内达到审批条件,其间暂停相应资质,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相应资质或机构资格。

  对于2006年10月15日之后提交申请者,认监委的各项审查工作和发放批准书日期顺延。

  对于2006年12月10日之前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其资格将予以注销。

  对于2006年12月10日之后有效期届满的机构,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以上执行。

  五、内审员培训机构资质问题

  根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再对内审员培训机构进行行政审批,因此内审员培训机构的批准书到期后自动废止,不再核发新的批准书,旧批准书不再收回。

  六、国家认监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262740;082262703

  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   

  国家认监委 认可监管部 认可监管处 收

  邮编:100088

  附件:对各类专职人员的要求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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