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对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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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证函[2007]136号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深圳、山东、辽宁、浙江、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辽宁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认证工作,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2007年8月—11月在各单位所属辖区/进口口岸对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为确保此次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认监委对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所属辖区/进口口岸工作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立即行动起来,抓紧研究落实。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挂帅,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保障,调整充实工作部门和人员,确保对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方案的实施 根据2007年7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会议精神,各单位制定了所属辖区/进口口岸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方案》(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方案》),并已经上报我委。我委对各单位上报的《监督抽查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定,认为各单位制定的《监督抽查方案》结合了所属辖区/进口口岸认证产品特点,内容全面,符合认监委开展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原则同意各单位按照上报的《监督抽查方案》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监督抽查方案》的内容进行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结果判定、后续结果处理、样品测试后的处理等各项工作。如在具体执行中需对《监督抽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请认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进行备案。 三、关于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和绩效考评的要求 本次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拨付的经费,属于财政部核拨的中央级行政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要用于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结果判定、结果处理、相关工作会议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由于2006年我委拨付部分局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仍有结余,结余部分各局应转为2007年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我委对各局上报的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进行了审核,并根据情况适当进行了压缩,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监督抽查方案》和我委对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今年我委用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的总费用为769.9万元,其中包括去年的结余费用182.9万元, 今年我委应拨付给地方两局的经费为587万元,拨付各单位的专项经费数额及检查产品见附件。对于拨付经费不能完全满足监督抽查工作要求的单位,请各单位根据情况节约开支或者在保证基本效果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检查方案或者自行给予经费补充。 各单位在使用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经费时,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指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3]108号)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经费的绩效考评工作,并完成绩效考评报告,上报认监委。 四、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1.本次监督抽查工作从2007年8月开始实施,至2007年11月结束。各单位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样品检测情况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和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认监委。 2.各单位要针对2007年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的监督整改和检查,相关整改情况以报告形式及时上报认监委。 3.各单位及相关承担检测任务的CCC实验室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强化制度,严格纪律,确保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的客观公正、高效顺利开展。检查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认监委认证监管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673、82262756 二○○七年八月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