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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国家第一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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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16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国认注联[2007]5号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海南、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海南、湖南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认证机构:

  按照《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联[2006]29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要求,各试点省质检部门组织申报了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经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核审,确定北京凯达恒业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286家单位为第一批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关于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试点工作的要求,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下一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通知》要求,积极向省、市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成立联合专项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对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制定2007年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工作计划,建立试点项目工作档案,指定专门人员,认真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技术培训,帮助试点企业建立良好农业规范生产标准体系,做好试点企业的认证工作,鼓励试点企业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要加强对认证有效性的监督管理。

  试点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和技术工作组,根据本省2007年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工作计划,做好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落实各项措施,认真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组织生产,切实保障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二、试点省、市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规范认证服务,要求认证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注函[2006]100号,以下简称《认证试点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当前,认证试点工作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内进行。各认证机构要主动与各省、市质检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各省、市质检部门工作,切实做好对试点企业的认证服务工作。要本着服务“三农”的精神,减免相关认证费用。同时,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和人员管理工作,积极跟踪、分析国际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动态,学习国外先进的认证审核方法、技巧,提高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实施水平和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为切实保证认证有效性,各认证机构的有关认证审核计划,在实施前必须报所在地质检部门进行备案。

  三、为做好质检系统良好农业规范技术人员准备工作,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已分别在山东、福建举办了两期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师资培训班。各地质检部门应充分发挥取得师资资质人员作用,加强对本单位和试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适应良好农业规范工作发展需要的技术队伍,做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

  四、试点省、市质检部门要对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每半年向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和认证监管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建议。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委托试点地方质检部门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试点要求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试点企业,由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统一颁发良好农业规范示范企业证书。对未获得认证的试点项目,要加强督促,积极整改。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将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适时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及时推进工作。

  请各试点省、市质检部门在2007年2月18日前,将本地区良好农业规范2006年试点工作情况及2007年工作计划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由《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系统》报送。

  附件:2007年第一批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名单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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