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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把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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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16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国认办[2007]11号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最近因国外“洋垃圾”转运到我国的报道再次引起国内公众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因装运前检验公司检验及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进口废物贸易欺骗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标识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一致的情况相当严重,装运前检验把关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为加强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7]23号)及《关于启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2007]77号)。为认真落实上述文件对装运前检验工作的要求、全面启用电子监管手段强化装运前检验把关效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先检验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基本要求。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前必须认真审核,确保相应货物经由检验员箱箱检验,看清货物全部情况。从2007年3月1日起总局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公司全部在电子系统上处理业务,并按照系统设定的“发货人(或代发货人提交)申请-受理报检-向检验员分派检验单-上传检验记录和检验员现场检验照片-审核检验记录及照片-签发检验证书”的工作程序开展业务,特别要利用电子管理系统认真监督和审核认可自验企业检验情况,无检验员到现场检验的不得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二、尽快采取措施控制已检货物的集装箱封识,确保运抵中国口岸的货物是检验时的原态,防止调换封识、向已检货物中增添物品、调换已检货物等欺骗行为。当前,检验员验完货后必须向电子系统中上传封识照片,以便货物出现疑问时相关各方能看到照片查明原因。中检集团公司应采取集中印制空白证书的类似做法,抓紧为下属各装运前检验公司集中订制有特定标记的无重号封识,分发各公司使用。各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公司应要求相应的认可自验供货企业尽快订制印有自己代码(装运前检验证书第四段字符)及无重号的封识。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1-13—2006)》,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所列明的一致,不一致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掏箱检验。所以,所有装运前检验公司及认可自验企业都必须尽快使用自己的封识封箱。

  三、中检集团公司应尽快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1-13—2006)》发到各装运前检验公司,组织各公司抓紧学习、理解和培训。

  四、使用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处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进口废物原料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与规程实施检验并确定货物的大类名称。实际检验结果与发货人申请检验时申报的名称不一致时,一律以实际检验结果为准,在录入检验结果环节修正货物名称。否则,在到货口岸查出货证不符时将导致被动。

  2.在审核环节应对照检验环节上传的检验照片认真审核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码,确保证书记载的是实际信息。否则,将因为装运前检验证书数据与实际信息不匹配,导致国内收货人在CIQ2000系统的企业端无法正常报检,给贸易相关各方造成间接损失。

  3.如实上报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信息是反映装运前检验效果的重要途径。在实施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货物时,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不合格,都应该按照上传检验记录的页面上的要求填入不合格信息一起上传。

  4.全部使用电子管理系统处理装运前检验业务后,可不再另行以手工上报统计信息。

  5.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需要索取进入电子管理系统申请装运前检验的用户号时,可经由申请注册相同的渠道向总局检验监管司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办公室申请领取。

  6.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对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进行24小时运行维护服务,遇有系统技术问题可通过下列方式联系解决。

  电    话:+86-10-65994138

  传    真:+86-10-65994137

  电子信箱:psiservice@cncait.com.cn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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