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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总结 服务经济社会 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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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10-16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同志们: 

  刚才,孙大伟主任代表国家认监委作了重要讲话,既肯定了四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又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向,体现了认监委党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高度重视。

  下面,我代表国家认监委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全面总结、服务经济社会, 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向会议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分四个部分: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回顾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时任国务委员的吴仪同志就提出明确的任务:中国将建立对内对外一致、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消除那些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复认可、重复认证的现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就把建立统一、科学、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头等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了兑现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郑重承诺,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与有关部委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对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四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产品目录;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标准”,建立了新的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2002年5月1日,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实施。在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国务院相关部委大力支持下,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质检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标志管理机构,经过四年多的努力工作,争取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整体进展顺利。截止至2006年5月1日,强制性认证涉及的产品从最初的19大类132种发展到22大类158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最初的47份发展到现在的73份;指定认证机构从最初的9家发展到现在的14家;指定实验室从最初的69家发展到现在的136家;指定认证机构已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22853张,其中国内产品208541 张,国外产品 14312 张。获证产品涉及的企业数为 44740 家,其中国内企业42619 家,国外企业212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正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提高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重要产业的技术升级、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消费安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制度推行过程中,实行某一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时,就使这个行业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得到明显的改进和提高,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企业被淘汰,优秀的企业得到发展,优化了行业的产业群体,产品的质量安全形成了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例如轮胎行业的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从轮胎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后几年来的实施效果看,企业通过优化组合,总体数量呈递减趋势,产量伴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企业效益也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投资热点向具有高速性能、节油、舒适、安全方面具有优势的子午线产品集中,子午化率有了明显增长。据统计,2003年,轮胎产量10248万条,销售收入421亿元,实现利润15.8亿元,与上年相比,分别递增10.7%、24.3%和19.5%,企业数量减少17%,其中子午线轮胎产量 4827.9万条,增长37.1%,全钢子午轮胎产量突破1000万条,增长64.7%,子午化率达47.1%。在2002年以前的历次国家监督抽查中,轮胎产品的样品合格率平均在80%左右,因轮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企业的产品退赔率居高不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来,产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据国家轮胎质检中心统计,近两年来强制性认证产品抽样一次合格率平均达到93%。

  刚才大伟主任提到国家近年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提出把认证认可作为管理手段。仅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例,就先后被写入国务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贸易政策》、《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回顾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走过的历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文件起草阶段(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早在质检总局成立之前,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就从2000年10月起组成工作班子,开展了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长城标志)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标志)的整合工作,提出按“四个统一”的原则,将两套制度合并为符合WTO规则的一套认证制度。

  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于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前,质检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等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性文件。这些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出台。

  第二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正式受理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001年12月--2002年4月30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后,选定了一批管理规范、技术精湛、经验丰富、作风过硬、诚信度高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任务的相关机构,它们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经过严格挑选,认监委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和69家检测机构作为首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单位。选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机构,并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统一的管理。

  上述机构为保证制度的按期顺利实施,在组织机构、人员培训、管理体系、文件准备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筹备,与此同时,国家认监委和各地质检部门在国内外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制度说明工作。各相关企业、贸易商也开始逐步熟悉、了解这一新的认证制度,并着手按照新的规定,为产品顺利通过认证而积极准备。

  第三阶段:新老制度的过渡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为使长城标志认证和CCIB标志认证顺利过渡到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组织进行了大量工作。一是在国内外同时加大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在企业集中的省市以及主要进口国举办说明会,利用WTO、APEC、ISO/IEC等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与一些国家的双边会谈,向外国政府机构、协会、贸易商和生产商广泛宣传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介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各地质检部门也在各地举办了大量宣传、说明活动。二是不断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配套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性文件出台后,又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配套规定和相应的说明性文件。三是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对所辖地区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了各地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布,摸清了企业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状况,建立了认证企业档案。同时,各地质检部门加强了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和经销商尽快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帮助企业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四是面对时间紧、任务量大,政策性、技术性强的局面,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标志印刷、标志管理机构不断完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可操作性文件,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精神,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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