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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总结 服务经济社会 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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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10-16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第四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8月1日至现在)

  2003年8月1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开始强制认证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这段时期开展的主要工作可分为5个部分:

  1.行政执法检查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树立了坚强后盾。为顺利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先后下发文件,部署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从200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查处无证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和销售、进口无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在执法检查初期,确定了这一阶段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的重点,考虑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政策性、技术性较强,执法人员需要一个熟悉掌握的过程,需要积累总结行政执法检查的实践经验,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执法检查工作采取了突出重点产品、先以口岸、生产领域为主,逐步向所有产品和流通领域拓展的方式。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有力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程,扼制了逃避认证的行为、打击了假冒CCC标志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保护了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制度的信誉。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自2002年5月1日全面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来,以完善工作、解决问题、加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为主要目的,国家认监委陆续发布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管的地位。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以《认证认可条例》为基础,部门规章,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为框架,规范性文件,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实施规则、指定机构目录、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免办相关规定、工厂检查员管理办法等为内容补充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适时调整

  2001年底,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9大类132种产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又陆续发布了安防、装饰装修材料、玩具等产品目录。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第6号和第62号,发布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CCC产品目录,并分别于2005年8月1日和10月1日实施强制监管。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第137号,发布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产品目录,将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强制监管,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第198号,发布玩具产品CCC产品目录,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强制监管,至此,CCC认证产品范围已发展到22类158种。

  4.对认证活动和结果的专项监督

  为了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健康顺利的发展,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权威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国家认监委于2004年启动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并以制度化规定下来。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一,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专项抽查;第二,对指定认证机构实施专项监督;第三,对指定实验室实施专项监督;第四,对CCC标志发放中心实施专项监督;第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实施专项监督;第六,对指定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实验室)实行同行评议监督;第七,对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中心的服务质量和运作规范性组织社会调查。

  在指定认证机构监管方面:2004年,对6家认证机构进行了行政告诫,要求8家指定认证机构进行了整改;2005年对11家指定认证机构下发了整改问题通知书。在指定检测机构监管方面:2004年暂停了1家实验室的检测业务资格,要求1家实验室进行了重点整改,2005年对8家实验室下发了整改问题通知书,撤销了15家实验室的部分检测业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在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监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与此同时,各指定认证机构也加强了证后监督,四年来,各指定认证机构共撤销认证证书868张,涉及391家企业;注销20581张证书,涉及4165家企业;暂停证书24277张,涉及9838家企业。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认证实施机构和企业存在的问题,规范指定机构的认证检测行为,提高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打击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质量声誉。

  5.实施机构不断发展和完善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促进和壮大了一批相关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多年来,大力发展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和其它技术服务机构一直是质检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如何使这些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为企业提供便捷、规范、主动的服务一直是质检部门多年面对的问题。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为认证实施机构在技术创新、认证检测结果一致性交流方面提供了平台。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认证实施机构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主体,通过承担CCC的认证任务和检测任务,在机构管理、人员培训、业务拓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等方面,都有了突出的发展,各机构的人员、组织机构、试验设备等都有了较大的扩展。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不断实施,推动了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国际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增强。在每年参加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CMC年会上,积极发表中国认证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中国认证机构的专业水准。目前,我国的认证机构有10多名专家先后参加了IECEE的各专家工作组,担任了亚洲网络论坛国际战略组的组长,并培养了10余名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国际同行评审员。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指定认证机构的集团化、集约化发展,一些机构在国内外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影响力增大,正朝着世界知名认证机构和认证品牌的方向发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经验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建立和实施为我们成功地推动和完善认证认可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认真的回顾和总结这些经验,对我们继续坚持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一)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是按照WTO/TBT协议的原则,按照国际认证标准及指南的具体要求建立起来的,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普遍采用的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而对相关产品实施的一种证明其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制度。同时这个制度也顺应了我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管理要求,为清理市场环境、保障骨干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手段,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保证了该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二)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以建立和顺利实施的关键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重视和支持。国家领导人、国务院的各级领导都多次就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更是始终如一地关心、支持、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其它质量监管制度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对建立权威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提出过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国务院各部委的领导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作也给予了很多关心、理解和支持。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重要保证,极大地促进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公正合理、高度透明的运作机制增强了社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信心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把建立公正合理、高度透明的运作机制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并始终贯彻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运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保证制度得以在“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有效开展。为此,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分别以“令”和“公告”这种高度透明的形式发布,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定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指定检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CCC标志发放管理规定,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等。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发布了《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更为重要的是,《认证认可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公开、清晰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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