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今后工作的重点
经过四年多的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为保证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能够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必须不断探索,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符合国际惯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权威统一、规划有序、监管有力、科学高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今后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突出一条主线、抓住一个关键。
(一)突出“保护人身安全环境、服务经济和社会”这条主线
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准入体系,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企业而言,通过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可以促使其按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管理或组织生产,规范自身行为,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改善环境,强化健康安全,提高信誉、增强竞争力。对社会而言,通过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安全质量得到提高、生存环境得到改善、健康安全得到保证、人们的安全质量意识得到加强。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增强,管理制度先进、产品质量有保证的企业和产品就会得到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国家而言,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制认证制度的推行,能够切实起到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管理和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作用。强制认证是国家、企业、社会三者利益的统一。
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仍然要紧紧围绕“保护人身安全健康、服务经济和社会”这一主线,响应国家大政方针,积极配合相关各主管部门,大力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结果采信,引导产业发展和技术发展。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提高认证的适应性,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加强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作为战略重点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努力提高技术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配合经济、产业和贸易政策,提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中长期推行计划,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产品列入目录的原则及具体评估方法、同时结合产业、贸易政策,推动自主创新重点领域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开展。
(二)抓住“确保认证有效性”是维护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准入制度”这个品牌的关键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生命力在于认证有效性。解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就是要提高认证工作的有效性。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标志是认证工作规范有序、认证证书真实可信、认证结果社会公信。
要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必须多管齐下,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施和监管各个环节采取有力的措施和方法。
——理顺关系,强化责任机制,建立认证诚信
1.理顺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和职能。进一步与国务院各部门进行沟通,就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其它经济管理制度、产品监管制度、行业准入制度存在的交叉环节进行协调,理顺关系,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重复收费,降低社会成本。
2.明确认证实施各方的责任机制。明确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和企业的职责和责任,对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并能够有效的溯源追踪,推动认证诚信发展,有利于确保认证的有效性。
3.建立退出机制。对违纪违规的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工厂检查员和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诚信缺失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公布失信机构、失信人员和失信企业名单。使指定机构及违规人员退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机构对失信企业加强监管。通过建立失信惩罚和退出机制,建立长效的诚信监控机制。
——加大认证监管力度
1.明确监管重点,政府监管主要以监督产品的实物质量和安全为主。通过强化对生产环节、进口和销售环节的产品(商品)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样品与产品的一致性、产品与商品的一致性存在的问题。
2.发挥地方质检部门积极性,同时与其他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在执法接口环节的沟通。
3.完善和改进免办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境后续监管的模式。应按照免办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境后续监管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确定核查比例、核查方式、核查内容和重点,以及对发现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等实质性工作程序,加强免办后续监管。
4.做好日常监管。地方质检部门应自行制订年度、季度或月监管计划。监管重点应放在销售企业、进口商、应获证而未获证工厂、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工厂上。要充分运用监管信息,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
5.注重认证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继续加大同行评议和认证监督活动的力度,促进认证机构之间对于制度、规则理解上的统一。管理和组织认证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使认证机构逐步走向开放式管理,督促机构提高认证质量,增强自己的机构竞争力,避免认证机构之间降低认证质量,盲目追求认证的数量与市场占有率的不良倾向。
——确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以规范工作为目标,提高认证实施的有效性
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认证和管理资源,提高认证实施工作和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逐步确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即产品和企业的分类管理、以及认证技术机构的分类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组织相关行业代表和认证认可的技术专家,分析各类产品的个性化特点,评估获证产品在终端市场上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风险机率,针对性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分类管理;同时,要求认证机构针对同一类产品中不同类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及管理水平,再对企业进行分类,制定出符合实际要求的认证服务和监督措施,集中精力抓好高风险产品和突出问题。
2.结合认证的特点,开展对认证技术机构的分类管理机制的研究,加大正/负激励的力度,建立认证业绩考评机制。认证机构和检测/检查机构要做好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注重对认证人员的聘用、教育、管理、培训、及专业发展过程中的质量把关。
工厂检查员注册机构和使用机构特别要加强对工厂检查人员的管理,提高工厂检查的有效性。对工厂检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行为和业务水平、专业能力方面的综合考评,提高检查人员的执业要求,应对审查员建立严格的评聘机制,使那些真正具备专业能力、技术水平以及审核思路清晰、技术精湛的人员承担审核工作。
3.认监委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管部门,为了有效开展上述分类管理工作,提高获证产品和技术机构的公信水平,将继续创新管理手段和监督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加大对技术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如对获证产品和获证企业实施非例行检查,来提高检查的客观真实性,并按照责任机制的要求追溯查找各环节的问题。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管理系统
为加强产品获证后的监督管理,保证认证的有效性和产品的一致性和持续符合性,对不合格或风险产品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跟踪措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收集的分析、处理、交换和管理系统。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部门、指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标志管理中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交换、采取必要的后续管理措施,并对信息进行反馈。
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接口的管理,完善执法者、指定机构、标志管理中心、企业和消费者共享平台,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通报与交流机制,提高信息更新速度,建立人性化的信息查询系统。
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既要管好重点环节、重点机构、重点产品,也需要各个方面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从法律、行政、认证实施、产品检测、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消费者等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巩固权威统一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同志们,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推出的那天起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四年多的实践,已经充分体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建设好、实施好,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体现党和政府驾驭经济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总局党组和认监委党组的领导下,在全体认证认可工作者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建立起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权威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