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一段时期,认证工作的任务是一手抓提高,一手抓发展。抓提高,就是提高认证有效性。通过提高认证有效性来提高社会对认证认可的信任程度,提高认证认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价值。抓发展,就是发挥认证对经济的推动作用。通过扩大认证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面,来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更多的社会组织实施认证,来推动引入现代管理理念。通过发展新的认证领域来,推动社会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资源节约方面的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认证认可的工作任务,认证机构是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首先认证机构要适应发展的要求。认证机构要从经营宗旨、内部机制、认证人员、技术开发、运行管理等各个方面适应工作发展对我们的要求。
但是,目前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的各个环节,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这些环节中认证机构是重点。从认证机构表现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证规范性、有效性差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认证规范性方面,有的机构现场审核走过场,减少审核人日,审核人员专业能力差,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机构和人员为了迁就客户,帮助企业造假文件、假记录、假签字,制造符合认证要求的假象。在认证有效性方面认证结果一致性差,不同的机构之间、不同的审核组之间、不同的审核人员之间审核质量差异很大;部分经过认证企业在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没有保障,经过认证的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情况还屡有发生,有的是震惊社会的大事故,引起了社会对认证有效性的质疑。
二是对分支和办事机构的管理不力。我们很多认证机构在驻所之外的业务主要依靠设在各地的分支和办事机构来管理,从目前的情况看,认证机构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重利益轻管理问题比较严重。有的机构不管分支机构是否具备能力,就将认证审核的全部事务放给分支机构处理,对中间过程不管不问;有的机构通过签订一个简单的协议,就把从受理合同到出审核报告的几乎全部认证过程委托给不具备能力的机构甚至个人来做,成为隐性的分支机构;有的甚至将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委托给某个咨询公司,这些分支或隐性分支机构不但审核质量差,而且大量从事咨询认证一条龙的服务,恶意压价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是证书管理混乱,无效证书继续使用的情况比较严重。据认可中心调查,在2005年被认证机构暂停、撤消的7325张证书中,大部分情况是因为客户拒绝监督和交费被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的,因为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被暂停撤消的仅为153张,占总数的2.09%,因监督审核不合格的仅为27张,占总数的0.37 %。这个数字说明,有相当一部分获证组织取证的动机有问题,初次审核拿到证书以后不再接受监督和复评,更为严重的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暂停、撤消的证书并没有收回,仍在市场上使用,对认证市场造成很大冲击。
四是竞相压价,无序竞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鼓励认证机构之间通过正常的竞争相互促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认证的价值。但目前的问题是有的机构通过恶意的竞争手段去争取客户。目前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人日3000元,有的机构恶意压价,压到1000元甚至更低,压价后想尽办法降低成本、降低审核费用、牺牲认证质量,价格问题已经成为危害认证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有的机构通过对企业经办人员、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来获取合同,这种做法比恶意降价影响更坏;有的机构恶意诋毁攻击其它机构,毁坏了行业形象;有的机构盲目迎合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忘记了认证机构的职责和本分,对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是违反认证规则的要求有求必应,满足了少数不良的客户,付出了行业的诚信代价。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可能争取到了眼前的客户,但降低了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降低了认证的价值,牺牲了认证工作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认证有效性
在第四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国家认监委确定把“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加强行政监管、认可约束和行业自律入手,充分发挥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性,多管齐下,共同努力完成这一工作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
法律规范作为认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求认证机构、认证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规范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各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认监委始终把完善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工作制度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先后出台了《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目前正在着手制订《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在认证机构行为规范方面,将更加清晰地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明确处罚的原则,把“黄线”、“红线”划清楚,使认证机构清楚哪些行为绝对不能有,哪些情况会受到严厉处罚。
(二)引导与监督相结合,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
要通过政策引导,使认证机构向品牌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运作规范、信誉程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机构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要继续开展各项监督检查、认证满意度调查和加强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认证机构的信用档案,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要严格认证市场准入,在目前认证市场的退出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退出机制不完善,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必须严格认证市场的准入,要制订认证机构准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已经存在过度竞争,认证规范性、有效性问题突出的认证领域,要着眼于对现有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适当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
要强化对认证市场的监管力度,要突出一个“严”字,不管是对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对从业人员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惩不贷,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该撤消的撤消。对于屡教屡犯的机构和人员,要取消资格,清除出认证行业。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要移交司法处理。调查属实处理完毕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取信于整个社会,引导与监管兼顾、鼓励与惩处并重,在行政管理上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实施分类管理,提高认可约束的有效性
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监督,是认证有效性和规范性监督的基础,是对认证活动进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技术监管方法。认可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认可评审质量控制,改进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的一致性。不仅要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基本要求和认可规范加强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而且要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强化对认证有效性的监督。要加强认证信息的收集和通报,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方便。
在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方面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分类管理,提高认可约束的有效性。对管理比较好的机构,要简化管理程序,适当减少评审的频次;对于投诉多、发展过快、认证客户质量差的机构要加强监管,有针对性进行不定期和专项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认可准则、认证规则的机构要坚决予以处理。
(四)建立行约行规,搞好行业自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自去年正式成立以来,已经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认证认可行业存在的低价不正当竞争问题、审核员无序流动问题、认证规范性和有效性差等方面问题做了调研,召开了几个座谈会,并且起草了《行业自律公约》、《价格公平竞争规范》和《审核员转换从业机构暂行规定》等行业自律规范。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问题,王会长的讲话中还要做进一步布置,我就不多讲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今后如果能通过行业自律解决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调节的机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就不再采取认可准则之外的一些专项检查的认可约束手段,如果认可约束能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管理。所以请大家也要认真考虑和研究如何通过组织内部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使行业整体得以健康发展。
(五)强化责任,提高认证机构“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的自觉性。
认证作为一种中介行为,诚信是其生命之源,而诚信是建立在认证结果真实有效基础上的,如果认证有效性得不到保证,认证工作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认证有效性是通过认证机构的具体认证行为来实现的,认证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自身在提高认证有效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认证机构的经营宗旨、内部机制、人力资源、运行控制都要紧紧围绕这个总要求去规划和配置。要用这个要求来审视认证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所有的运作过程,改进机构的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自己经营发展的要求,更要考虑对行业发展担负的责任,没有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没有机构的生存发展。大家一定要从自身存在的问题查起,从本机构做起,从现在做起,切实把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认证机构的自觉行动,共同维护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发展。
强化认证机构的责任就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对认证结果负责,对认证结果负责也就是对认证有效性负责,最近国际认可论坛(IAF)也提出要关注认证最终客户对认证的满意程度,也是从认证有效性出发的。近年来,通过产品、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不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震动,新闻媒体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认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但与之相关的认证机构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这是极不正常的。今后凡是经过认证的企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严重环境事故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关注的,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将在即将出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予以明确,细化责任,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六)加强人员管理,保证认证人员素质。
认证认可行业是知识型的行业,是依靠人力资源来开展活动的,人力资源是认证认可行业最重要的资源。由于近年来认证工作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不足,造成全行业人员平均素质下降,给我们的事业发展造成隐患。要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认证机构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要在选聘、使用、评价和考核方面把好关,现在一些机构完全放弃了自己的人员管理责任,单纯依靠人员注册制度来把关,对审核人员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对审核人员的现场实际技术能力不进行客观务实的评价,这种倾向必须加以扭转。同时人员注册制度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我们倡导以人员注册为基本要求,机构管理为主的人员管理机制。
在加强对审核员队伍管理的同时,认证机构还要注意培养自身的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这些都是机构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有时候这些人员对认证有效性的影响甚至超过审核人员。不要因为没有注册制度就放松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和培养,认证机构的人力资源必须均衡发展。在人力资源建设的过程中,要技术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并重,必要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从业人员是必须的。
(七)治理商业贿赂,反对不正当经营行为。
认证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提出明确要求,管行业都要管到相应的机构,但要从机构隶属关系出发有主管和兼管的区分。与机构有隶属关系的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作为主管,负责管理全面工作;管行业和各种资质的部门,虽然与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但对批准从业的机构也要发挥兼管职能,提出监管方面的要求。这次会上已经向认证机构发出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通知,希望认证机构将此项工作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清理假冒伪劣证书与报告、端正经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健全监控机制、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认证有效性结合起来,关键是要落实责任制度,确保抓出实效。要认真分析自身经营和业务工作中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环节和有关行为,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通告认证服务对象协助自查自纠。
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是要建立防止商业贿赂、促进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查出和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要依据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切实予以纠正和解决;同时建立健全加强内部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杜绝不正当交易、防治商业贿赂、提高业务工作质量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提出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意见和建议。将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建立的长效机制等情况,请按要求报国家认监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志们,认证机构是在中国认证认可提高质量、提升形象的主力军,是提高认证有效性的重要而关键的力量。认证机构强,认证认可事业就会强;只有认证机构工作规范,认证认可工作才能达到规范。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励精图治,奋勇开拓。只要我们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开创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新局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