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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通知 要求切实把资源节约产品认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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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1-30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为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更好地发挥认证工作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促进作用,近日,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举措,开展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能够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和增强企业竞争力,《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节约能源法》、《节能中长期规划》、《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法律法规中已将产品认证制度作为我国资源节约工作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以及有关认证机构,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相关方加大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保证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认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意见》所指的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包括对资源节约产品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展的认证。资源节约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资源利用效率(如能源利用效率、用水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要求,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可再生能源的产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产品以及其生产系统和设备。如无特殊需要或说明,所述资源节约产品均涵盖可再生能源产品。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涉及的领域包括节能(节电、节油、节气、节煤、建筑节能等)、节水(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节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等。本《意见》将节电、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作为“十一五”期间资源节约产品认证的重点领域,并分别编制了实施方案。(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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