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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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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04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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