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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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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6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认证机构
  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
  (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
  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
  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
  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
  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上述两种申请书请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申请书》及要求随附的全部材料应提交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各一份。电子版申请材料中,申请书及其附件表格材料应为电子表格格式文档,其余都应制作为PDF格式的文档,其中证件证书类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样本等)应为保持原件色彩的彩色PDF文档。请把电子版申请材料刻制成光盘,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3. 认证机构及其每个分支机构的材料应分别装订。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内容详见附件2。
  4.提交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核中发现有虚假材料的,认监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提交申请材料时间要求
  由于2010年12月10日有效期届满的机构数量较多,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顺利进行,请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010年12月10日之后有效期届满的机构,请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四、提交申请材料方式
  北京地区认证及认证培训机构直接请到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认证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对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其他地区机构可邮寄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到政务大厅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11号窗口 收
  联系电话:82262154
  五、审批结果
  国家认监委将对机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机构现状全部符合审批条件要求的,将在原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发保持原有认证业务范围的批准证书;若某个认证领域不能持续满足审批条件,换发批准书时将注销该认证领域。若机构现状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认监委将不批准其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
  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随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一起换发,业务范围将在相应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根据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具体写明。
  附件:
  1.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员的具体要求.doc
  2. 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doc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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