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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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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1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监管体系和认证有效性监管网络,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见附件1),国家认监委决定,从今年3月起,对实施CCC认证的玩具、溶剂型木器涂料、汽车配件、装饰材料(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实施新一轮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

  这次专项整治是继去年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之后,质检总局部署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行动。各指定机构一定要以全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动力,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雷厉风行,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各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认真动员、全面部署,深入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机构、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切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开展全方位排查和自查

  各单位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实施规则》、产品检测标准及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对玩具、溶剂型木器涂料、汽车配件、装饰材料(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等四类产品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有效性检查和自查的行动方案。既要对获证产品和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对本单位内部工作程序、工厂检查员、认证人员、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自查。机构自查的重点是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和程序,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受理和退出的管理机制。检查和自查要全面覆盖四类产品及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全过程,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追溯和核查,建立和完善产品认证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体系。对于上述四类产品之外的CCC目录产品,各指定机构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产品特点和认证风险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相应的排查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

  三、抓住关键,加大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严肃处理认证违规行为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立即行动,吸取2007年专项整治行动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围绕四类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突出安全类指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排查。第一,对已发出的专项整治四类产品所有证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对规模小、管理较弱的企业,一律在三个月内增加一次对生产现场的飞行检查,坚决撤销一批产品一致性差及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第二,全面清查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对暂停的证书申请人仍未进行整改或有效整改的,撤销其证书。第三,对于四类产品生产企业在强制性认证申请受理、检测、工厂检查及认证评价环节严格把关,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决不发证。第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调整四类产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9月底前完成上述产品本年度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执行安全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情况和产品的一致性,并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工作需要实施监督抽样。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对历年来有过不良质量记录且目前仍持有效证书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各指定实验室应重点检查CCC认证实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型式试验中可能出现的漏检、错检情况和原始数据、记录的可追溯性要进行全面排查,对监督抽样试验中发现的产品不一致的问题应严格检查把关,并将排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应认证机构。各指定实验室还应切实加强本机构的CCC认证检测全过程的可追溯体系建设,完善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不符合标准、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要严格把关,坚决撤销其证书。

  四、加强与地方质检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指定机构之间的协作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质检部门建立涉及生产四类专项整治产品企业的质量档案工作,积极与地方质检部门紧密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强指定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完成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第一,各指定认证机构须在3月31日前将你机构正在受理的所有四类专项整治产品的第一次新申请CCC认证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主导产品注册商标)信息,发送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月31日后,各机构应每过一周将本周受理第一次申请CCC认证的企业名单信息于每周一发送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本机构对四类产品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暂停、撤销、注销CCC证书的企业名单)第一时间通报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便质检部门及时掌握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

  第三,对撤销证书的产品和企业,认证机构必须及时通告委信息中心、相关质检部门和承担相同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其他指定认证机构,其他指定认证机构在12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不再有效。

  第四,对地方质检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地方质检部门,以便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理措施。

  五、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专项整治排查结果

  专项整治期间,认监委将加强对四类产品专项整治排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各指定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送信息。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企业,要随时报告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要求各指定认证机构要每两周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结果信息,填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排查工作情况说明(例如:排查工作安排、内容、处理结果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按时报送至认监委(认证监管部yangd@cnca.gov.cn,电话82262794)。

  各指定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CCC认证数据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CCC认证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号)的规定要求,向认监委信息中心按时、准确地上报CCC认证数据,尤其对于认证数据涉及的国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省、市、县)代码和详细地址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日期等重要信息要准确填报,并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为维护我委CCC认证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严肃性,我委将定期进行检查,对数据报送不认真和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已转发纸质)

        2.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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